(一)信访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信访材料。
(二)严禁泄露信访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信访情况透露给被揭发、控告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阅看;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信访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信访人。
(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信访有功人员,除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信访人的个人资料。
(四)对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转办的案件,应做好保密工作,在登记及扫描录入时,视情况摘录内容或隐名转办。
第二十条 回复要求:
(一)回复内容应与现行法规政策相符,引用的依据和数据必须准确。引用的依据应注明出处(包括文件的制发单位、标题、文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表达要完整、简练;
(二)对信访问题要一一予以答复,对权限范围内不能解决的或不属于我局权限范围的问题,应给予解释;
(三)局属各单位回复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的信访复函应加盖单位信访专用章;
(四)除特殊的信访事项需以领导个人名义回复之外,一般不以个人名义回复。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违者按照《
信访条例》及上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举报涉税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举报奖励。
第二十三条 信访专用章应由指定的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保管、使用,放置在安全地方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安全。
第二十四条 对已办结并具有存查价值的信访文书材料应在3个月内进行归档处理。信访材料一般存放5年,以备存查;重要信访文书材料存放期满时,由各单位视其需要确定是否延长保存期。
暂存的信访材料一般保管期限为1年,超过1年未有补充材料的,经分管主任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