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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2006)

  3.信访人对地税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地税机关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4.对于重大和紧急的“群体访”事件,相关局属单位要应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的要求派负责同志协助做好劝返、解释工作。
  (三)督办
  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办理部门督办: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办理部门收到纳税人服务中心的督办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
  (四)回复
  对于一般信访事项,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信访人,并回复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对于上级领导批示、上级信访部门转来以及重要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将处理结果回复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由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信访工作人员整理意见并答复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接受来访者口头检举、控告、申诉时,应要求来访者出示有关证件。
  信访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要做到文明接访,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申诉,弄清问题的实质和要求,认真如实作好记录,并将有关记录情况详细填写《信访举报事项登记表》(附件4)。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信访工作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对信访需求强烈、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耐心做好解释劝导工作,经耐心说服解释仍无法解决或有扰乱工作秩序行为的,可按有关安全保卫规定处理。
  对紧急、重大信访事件,要及时将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告局领导。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时,要热情、耐心详细询问对方的姓名、联系方式、反映的事由及要求。能即时回复的,要给予即时解答;无法即时作答的,要及时登记、按时回复。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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