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2006)

  对信访内容不清、对象不明,又没有提供具体违规事实、线索或证据的,可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信访工作人员应建议信访人重新搜集详细情况或证据。
  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办复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地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请求原办理地税机关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该上级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属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工作职权范围的,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对来电来访的,可引导其向有关单位提出;
  (二)对来信应填写《信访举报事项转办通知书》(附件1),于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单位处理,并将转办情况告知信访人;
  (三)对上级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错转的信访事项,应填写《信访举报事项退办通知书》(附件2),于2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转办单位。
  第十五条 凡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信件,信访部门不再受理。若信访涉及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或复议期限内的,可告之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第四章 处理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 市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受理及转办
  群众来信(局领导亲启件除外)统一由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信访工作人员拆封。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向信访人提供《信访举报事项受理回执》(附件3);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的除外。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应根据信访内容、市局机关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的职责分工进行转办。对无归口部门承办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处理。
  (二)办理
  1.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办复意见须经承办部门领导审核签名。情况复杂且需延期办理的,承办部门须办理延期手续,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交办或转办单位、信访人延期理由。税务稽查举报案件的办理时限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涉税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紧急信访事项、上级交办或外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另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的期限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