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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2006)

  分管纳税人服务中心的局领导为信访工作处理责任人,其他局领导为其管辖工作范围的信访大要案处理责任人。纳税人服务中心分管主任主管信访工作,具体工作由纳税人服务中心综合协调科负责,并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市局机关各部门要指定一名兼职信访责任人员。
  局属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信访工作网络,责任到人,确保信访工作的办理。
  第七条 信访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信访工作的要求,按照有关流程及时处理信访事项;
  (二)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本局自立的信访案件,当年结案率要达到90%以上,重要信访事项年终办结率达到95%以上,上年积案要100%结案;
  (三)负责信访工作的对外联系,对内协调、督办、催办;
  (四)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上报总结、报表、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情况反映等有关资料;
  (五)负责信访文书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局长接访制度,由局长轮值接待信访人。具体的局长接待日和接待方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九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信访责任人岗位变动,或紧急重大信访情况值班电话、传真电话变更的,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将新调整名单报送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第十条 遇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或重大信访事项(如上访人数在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发生,必须按《转发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办发〔2002〕8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信访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定期对来信来访情况及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促进信访办理质量效率的提高。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须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访统计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及总结报送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须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全局信访工作总结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三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 信访受理范围包括:上级机关或其他单位转办、上级领导和市局领导批办,以及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举报纳税人违反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揭发地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对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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