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2006年2月10日 穗地税发〔2006〕31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信访工作程序,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24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办理信访事项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5〕57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和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检举、控告、申诉或提出批评、建议的民主权利。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
第三条 信访工作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市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的信访工作;组织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向社会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涉及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既涉及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又涉及税务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的案件,按“首问责任”的原则,承担首问责任的部门留存举报材料的原件,并将复印件移送或将举报人指引到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网络由分管局长、纳税人服务中心信访责任人、机关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和局属各单位的三级(分管局领导、办公室或纳税人服务中心领导、信访员)信访责任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