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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2006年2月15日 穗地税函[2006]17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比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地税发[1997]23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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