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指引的通知

  3.4 接受挂靠、承包经营的纳税人,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提供挂靠、承包经营的分支机构的经营和纳税资料,由挂靠、承包的分支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提供挂靠、承包经营的分支机构的经营和纳税资料的,其名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总机构缴纳。

第四章 征收管理

  4.1 提供培训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真实、完整地记录实际培训学员的人数和收费金额,根据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账册进行会计账务核算;纳税人收取的其他劳务费与内部提供劳务的收入必须分别记帐、分别核算,未分别记帐和分别核算的,内部提供劳务的收入一律并入其他劳务费征收营业税。
  4.2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须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和期限,提供根据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要求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附件3)和《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日志》(附件1)和已经生效的《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附件2)、《承包、挂靠合同》的复印件各一份。
  4.3 纳税人未按照4.1规定进行核算或未按照4.2规定提供纳税申报资料,影响了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其应纳税营业额或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营业额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实其应纳税营业额。
  4.4 对纳税人存在4.3规定中所列举的情况而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其培训劳务应纳税营业额的,采用的核实方法是: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领取机动车驾证的总人数,按照所培训的驾驶车辆类别(驾驶证上记载的机动车类别),参考该纳税人当月(或最近时期,按营业税实施细则的顺序,下同)提供同类劳务的平均价格进行核实;纳税人未能提供上述的平均价格的,参考纳税人机构坐落地的行政区域内同类劳务的平均价格进行核实。
  自行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包括承包、挂靠经营的分支机构,下同)存在4.3规定中所列举的情况须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时,总机构须向主管分支机构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为该分支机构领取机动车驾证的总人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总机构的计税价格核实分支机构的应纳税营业额。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