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培训劳务应纳税营业额= ∑(纳税期限内向培训学员收取的驾驶培训收入及各项价外收费-免税收费)
(二)其他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其他劳务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当月其他劳务应纳税营业额=∑纳税期限内向承包人、挂靠方收取的承包、挂靠管理服务费及各项价外收费
1.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属于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被确认为收入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1.6 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坐落在广州市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总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汇总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坐落在广州市不同的行政区域的,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坐落地的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总机构与法人分支机构坐落在广州市同一行政区域内或分别坐落在不同的行政区的,总机构与法人分支机构均须分别向各自机构坐落地的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
2.1 提供了培训劳务、其他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费)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除外,本章下同)。
提供了培训劳务、其他服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同时也是堤围防护费缴费人,须按规定交纳堤围防护费。
2.2 税率、费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适用税率是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适用税率是5%;
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适用税率是1%。
(二)教育费附加的费率是3%。
(三)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率:
内资企业适用征收率是1.3‰;
外资企业适用征收率是0.9‰;
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2.3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的计税(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