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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指引的通知

  总机构下设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分支机构”)的,法人分支机构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当法人分支机构提供劳务且取得劳务收入时,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2.出包方、被挂靠方采取承包、挂靠等形式与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经营时,承包方、挂靠方等合作者是以出包方、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的,以出包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当承包方、挂靠方等合作者提供劳务且取得劳务收入时,由出包方、被挂靠方履行纳税义务。
  承包方、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指领有法人营业执照或负责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下同)对外经营时,承包方、挂靠方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当承包方、挂靠方提供劳务且取得劳务收入时,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1.2 税目、税率
  (一)提供培训劳务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率为3%。
  (二)采取承包、挂靠等形式合作经营,以出包方、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的,出包方、被挂靠方属于提供其他劳务行为,其收取的承包费、挂靠费或管理费等,属于“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率为5%;
  承包方、挂靠方为总机构属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且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总机构签署承包、挂靠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后而收取的承包、挂靠管理的费用,属于总机构内部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发生培训劳务和其他劳务以外的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应适用的营业税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1.3 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
  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有关管理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机动车准考证费、机动车实习驾驶证费、机动车学习驾驶证费(以下简称“免税收费”)。
  代有关管理部门收取的免税收费,在划付给有关管理部门时,须取得对方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收费统一票据》,并据以扣减经营收入总额;未能提供对方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收费统一票据》的,不得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
  1.4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培训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培训劳务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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