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指引的通知
(2006年1月10日 穗地税函[2006]4号)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除有单独注明外,以下统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制定本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在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萝岗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称“四区两市”)内提供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劳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指引。
第一章 营业税
1.1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劳务(以下简称“培训劳务”)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提供承包、挂靠服务(以下简称“其他劳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以下简称“劳务收入”)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领有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和领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对外提供劳务且取得劳务收入时,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