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由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保办”)代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了劳动基金,然后由市劳保办按比例返还或调剂给施工单位的收入,是否征税,应使用发票种类及供应发票的问题。
(一)施工单位从市劳保办取得的劳保基金收入(包括向建设单位直接收取的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是建安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及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实际收取的劳保基金(包括按比例返还和调剂划拨)、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迁移费,应并入工程结算收入总额计征营业税。
(二)施工企业向市劳保办收取劳保基金的结算凭证具体分为:1.在本市(不含市属四个县级市)领有《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含外地来穗办的企业),自行开具《广州市建筑、安装、修缮发票》;2.外地(含市属四个县级市)临时来穗企业或外地(含市属四个县级市)来穗办的企业,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区级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
(三)为加强征管,主管外地(含市属四个县级市)来穗办的企业的地方税税务机关,一律不得为其供应《广州市建筑、安装、修缮发票》。
(四)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施工单位收取劳保基金时提取的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三、对建安企业的建安工程已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交营业税,到竣工结算时,如果建设单位因质量问题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有形象进度,但“未取得收入”,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据反映,有些施工单位对实行形象进度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按完成工作量计算了产值和工程结算,并按规定应以“工程结算”帐户的金额计征营业税。现以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拒付竣工结算工程价款余额为由,不按已完成工作量的结算收入完税或已按完工结算收入完税后,要求退回建设单位拒付结算差额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