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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注:本篇法规中的“一、关于对电力部门电网建设和整改的工程是否征收建安营业税问题。三、(三)对建安工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按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执行。十一、科研单位的经济实体可否享受国家给予科研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的问题。十二、对转让桥梁、隧道、公路(或高速公司)等经营权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点”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2日)废止(原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有新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穗地税发[1997]23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方税务基层征收单位在贯彻营业税政策的过程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营业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下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电力部门电网建设和整改的工程是否征收建安营业税问题。

  据了解,电力部门(包括各区农电所)将上级拨款或提留的电力建设费、电网建设费和农电提成等专项资金,用于电网建设和整改工程,这些工程一般是由本部门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施工,属于电力部门的自营工程。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五点“如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其承担所隶属单位的建安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安工程业务均应征收营业税;如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安工程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凡进行结算工程价款的电力、通信、煤气、自来水、有线电视等自营工程,不分建设资金来源,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自营工程,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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