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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23日 粤地税函[2006]13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在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过程中,除《通知》第三条所列举的情况外,其余均由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市局或分局)直接办理有关免征手续,不再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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