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9〕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区、县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和职工缴费记录连续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不扣减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实际记录额为基数计算。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向社保关系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初步审核情况汇总报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确认。
经确认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各区县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全部降低到0.5%以下。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费率按照统筹地区制定的费率浮动办法,对符合下浮条件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下浮。养老保险费率不得降低。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各区县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 2009 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范围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标准根据基金结余、困难企业数量、涉及职工人数、享受政策时间等情况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320元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350元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