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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报告书(表)审批和环境保护篇章审查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职责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报告书(表)审批
和环境保护篇章审查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职责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11月11日 桂环字[1987]54号)


各地、市、县(市)环境保护局(办、建委):
  根据区环委、计委、经委(87)桂环委字第006号文《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区计委、建委(86)桂建设字32号文《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 《审批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切实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审查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职责权限等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符合《审批权限的通知》中由区建委以及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外资、合资、合作及补偿贸易的新建项目:
  一、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签署预审意见后报区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区环境保护局桂环字(87)第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组织预审后报区环境保护局审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环境保护局只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一)跨越自治区区界的建设项目;
  (二)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三))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特大型建设项目。
  三、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以下简称环保篇章)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时,由区环境保护局参加会审。
  第二条 符合《审批权限的通知》中由区主管厅(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一、报告表及其环保篇章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签署预审意见后送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时参加会审),同时报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报告书及其环保篇章的审批(查)按第一条二、三款办理。区环境保护局也可将其职责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同时报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三条 符合《审批权限的通知》中由地、市审批的建设项目:
  一、报告表及其环保篇章的审批(查)按第二条一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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