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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4月9日 桂环字[1985]23号)


各地、市、县城乡建设环保局(环保办)、乡镇企业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区乡镇、街道企业正在迅速发展,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安置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部分乡镇、街道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由于产品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忽视必要的劳动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而出现污染和破坏城乡生态环境的问题,保证乡镇、街道企业沿着健康轨道逢勃发展,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除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要求外,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乡镇、街道企业要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全面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行业。各部门对乡镇、街道企业既要满腔热情地支持,促进他们的发展,又要积极引导,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环境管理和监督。
  二、乡镇、街道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在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文化教育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疗养区、水产养殖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景观与自然资源的企业。已建成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限期要求其采取转、迁措施,到期不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禁将有毒、有害产品转嫁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对于转嫁污染危害的单位有关人员以及转嫁的有关人员,环保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可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和处以罚款的处分。
  四、乡镇、街道企业不准生产和经营国务院《规定》中已列的有关剧毒或强致癌物成分的产品。已经生产和经营这类产品的,由当地环保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检查核实后,正式通知其停止生产和经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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