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征收排污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1993年7月1日 桂环字[1993]40号)
各地、市、县环保局、财政局:
为了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环保局〔1992〕环监字175号文《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桂价费字〔1992〕221号文《关于重新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区财政厅〔1988〕财综字第5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征收排污费票据的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征收排污费启用由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征收排污费专用章”的新票据。不使用上述新票据征收排污费的,被征收单位与个人有权拒缴。
二、新的征收排污费票据由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区财政厅委托区环保局负责全区的领用发放、审核、缴销,并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