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征收燃煤燃油二氧化硫排污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征收燃煤燃油二氧化硫排污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8日 桂价费字[1994]127号)


南宁、柳州、桂林三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了有效地控制二氧化硫对大气的污染和酸雨的危害,筹集治理二氧化硫资金,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联合颁发的《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进行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南宁、柳州、桂林三市(含市辖县及郊区)境内使用工业和营业性燃煤、燃油,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下称排污单位),均按本办法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
  第二条 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是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量计征,每排放1公斤二氧化硫征收0.15-0.20元。
  第三条 二氧化硫排放量以环保部门监测的排放量或按燃煤(油)量和煤(油)的含硫量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1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计算公式:
  (1)G=1.6BS(1-N)
  式中:G-二氧化硫排放量(公斤)
  B-耗煤量(公斤)
  S-煤中的全硫份含量(%)
  N-二氧化硫脱除效率(%)
  无脱硫装置N=0
  (2)月收费额(元)=收费单价(元/公斤)
  ×月二氧化硫排放量(公斤)
  2燃油二氧化硫排污费计算公式:
  (1)G=2BS(1-N)
  式中:G-二氧化硫排放量(公斤)
  B-燃油耗量(公斤)
  S-燃油中硫的含量(%)
  N-二氧化硫脱除效率(%),无脱除装置N=0
  (2)月收费额(元)=收费单价(元/公斤)
  ×月二氧化硫排放量(公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