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我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权限的通告
(1992年8月31日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各地、市、县(市)、防城港区环保局(办):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权力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2]31号),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各级环保部门的积极性,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使环保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按照管理权限与批准建设项目机关相对应的原则,特对我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权限重新调整,规定如下:
一、自治区环保部门负责管理的职责权限为:
(一)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同)隶属关系属区直的以及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至二亿元、其它项目3000万至二亿元,由区计委、区经委或区主管厅局审批和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二)需由区经贸委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的建设项目;
(三)跨越地、市边界的建设项目;
(四)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建设项目,如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生产等;
(五)国家环保局授权委托管理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地、市、防城港区环保部门负责管理的职责权限为:
(一)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属地、市、县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其它项目在3000万元以下,由地、市、防城港区计委或经委审批的;
(二)由地、市和防城港区负责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三)跨越县(市)边界的建设项目。
三、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管理的职责权限为:
(一)由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玉林市、钦州市、合浦县、防城县、苍梧县和凭祥市、东兴镇负责审批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由各县(市)和区辖市的城区、郊区负责审批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三)各地、市环保部门根据自治区和当地的规定分给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具体办法由各地市环保部门另定。
四、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一律由企业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