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区环境监测、科研经费问题的批复
(1991年2月21日 桂政办函[1991]4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区环保局:
你局桂环字〔1990〕042号文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我区征收的超标排污费返回企业部分,由原百分之八十改为七十五,提留的百分之五部分,用于全区环境监测站的设备,仪器配置、更新,及常规现场监测,监测“五报”的开展以及关键性的环境科技攻关等,必须专款专用,先收后用,不能超支,不准挪作他用,并且要按排污收费办法进行管理,由你局会同区财政厅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