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南宁、桂林、柳州3市继续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批复
(1996年7月30日 桂政办函[1996]222号)
自治区环保局:
你们《关于在我区继续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的请示》(桂环字[1996]13号)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6]24号)的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南宁、桂林、柳州3市继续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工作,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关于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征收燃煤燃油二氧化硫排污费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1994]第127号)执行。为了便于工作的连续性,继续试点工作时间从1995年6月算起。请你们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