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量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按第三项规定程序重新复查换证;复查不合格者,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吊销其《质量证书》。
五、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有权对在用的获证环保工业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连续两次检查结果不合格者,除吊销其《质量证书》外,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费用
申请办证单位应交纳一定费用。具体参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56号《产品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环保产品检验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桂价费字[1992]第264号)规定执行;环保产品的环境监测收费按区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桂价费字[1992]221号文规定执行。
七、环保工业产品环境保护指标的检测工作由经自治区环保局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环保工业产品的实物质量检验工作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对产品质量纠纷的技术裁定工作,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八、使用单位到区外购进的环保工业产品,凡获得当地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质量证书》的产品,可免予重新认可,但须到自治区环保局登记注册。
九、本规定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解释。原桂环字[1995]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实行《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环保产品
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材料,包括治理水污染与空气污染、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控制噪声与振动、防护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的产品,具体包括以下各类:
一、气体净化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