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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关于实行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关于实行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管理的通知
(1996年8月8日 桂环字[1996]17号 )


各地、市、县环保局、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环保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提高环保工业产品质量,提高污染防治设施的可靠性和污染治理投资的有效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保护环境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在我区生产和销售的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发放《质量认可证书》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自治区内生产、销售环保工业产品的单位,必须出具自治区环保局和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发的《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质量证书》),纳入发证范围的环保工业产品种类见附件。
  凡未取得《质量证书》的环保工业产品一律不准在本自治区内生产、销售。排污单位若使用未获《质量证书》的环保工业产品,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安排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及治理污染源补助资金;达不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当地环保部门不予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加倍征收其排污费且处以罚款。
  二、企业申办《质量证书》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销售服务网络;
  (四)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五)申请发证的产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六)申请发证的产品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符合产品标准;
  (七)产品经过鉴定(或视同鉴定),知识产权明确。
  三、申办程序
  申办《质量证书》的环保工业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先到自治区环保局登记,填报《质量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必备的资料;受理后,由自治区环保局会同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按《环境保护工业产品申请办证单位检查表》组织对申办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申办条件以及产品实物检测合格者,颁发《质量证书》并登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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