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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机构验证登记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统一办理,其他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对机构开展验证、登记、备案或类似活动。
  第六条 机构提出验证登记申请时,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提供验证登记申请表和以下资料,其中证书和其它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当场审验原件:
  (一)本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材料(法人资格证书,或是所属法人组织的资格证书及机构与法人组织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本机构专职、兼职审核员和咨询人员的资格及其专业能力一览表;
  (三)本机构由环认委颁发的认证机构认可证书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咨询机构备案证书。
  任何的机构对外委托、授权等均不能作为验证登记的依据。
  第七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验证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对受理的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机构。
  第八条 申请机构通过审查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准验证登记并予备案,同时以适当形式公告。
  广西认证或咨询机构验证登记资格证书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和编号,盖章生效。
  第九条 验证登记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与该机构获国家批准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相同,最长为4年。
  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在广西辖区内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的,须继续保持验证登记资格,并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90日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提出保持验证登记资格的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验证登记的机构开展相关活动,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及本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和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机构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应主动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系和交流信息,以保证认证或咨询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 机构与本自治区辖区内组织签订认证或咨询合同后,应在10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组织所在地的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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