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环字[2002]17号)
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厅局,各地、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在广西的实施,加强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工作,依据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或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2年3月28日
附件:
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污、保护环境,依据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指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开展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指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确认并颁发证书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以下简称咨询),是指为各类组织创建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 验证登记
第四条 凡需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开展认证的机构必须经环认委认可、取得证书并予公告。凡需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开展咨询的机构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审查和确认,获得备案资格证书。
以上认证或咨询的机构(以下统称机构)必须将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证书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进行验证登记后,方可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