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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1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桂环罚申字 [   ]  号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案由:                                                         

  对被申请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于       日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的桂环罚字[   ]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桂环当罚(  )字[   ] 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已于       日送达被申请人。
  迄今,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                                                           
  2、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表

案件名称

 

相 对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立案时间

 

承办人

 

处罚决定

    

执行情况

    

承办部门

结案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制部门

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局 领 导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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