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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                                                           

  上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帐号:
  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桂环违改字 [   ]  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或者个人)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桂环限改字 [   ]  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或者个人)于       日之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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