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桂环罚告字 [ ] 号
:
经调查,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第
条第
款(和
《
》第
条第
款)。
我局拟依据《
》第
条第
款
(和《
》第
条第
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桂环听告字 [ ] 号
:
经调查,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的规定。
我局拟依据《
》第
条第
款
(和《
》第
条第
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听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