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附件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桂环罚告字 [   ]  号

         
  经调查,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第  条第  款(和
  《                                     》第  条第  款)。
  我局拟依据《                               》第  条第  
  (和《                                    》第  条第  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桂环听告字 [   ]  号

         
  经调查,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的规定。
  我局拟依据《                               》第  条第  
  (和《                                    》第  条第  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听证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