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13),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执行终结,由政策法规处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表》(附件14)连同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查处案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查处小组进行,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对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含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处(室)和自治区环境监理所并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件:1、当场处罚决定书
2、环境违法立案登记表
3、调查询问笔录
4、案件调查报告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送达回执
8、行政处罚决定书
9、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10、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1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4、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表
附件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书
桂环当罚字 [ ] 号
:
法定代表人(单位)
职务
地址
电话
你单位(或者个人)的如下行为:
,违反了《
》第
条第
款。
依据《
》第
条第
款和《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以下一种或者两种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帐号:
2、警告。
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相 对 人
|
|
法定代表人
|
| 职务
|
| 电话
|
|
地 址
|
|
案
情
简
介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承
办
部
门
意
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法
制
部
门
意
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