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应急工作主要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地政府必须全力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如有难以解决的困难,应及时提请市指挥部给予支援和帮助。
进入Ⅲ级响应,市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关注灾区情况;并根据灾情及时提供人力、物力和设备等条件帮助救灾。
进入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前往灾区了解情况,指导救灾工作。
进入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挥部待命,并做好调集人员、设备、物资等方面准备,随时根据灾情需要前往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7.3.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7.4Ⅳ响应
7.4.1启动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灾害达到一般等级,为Ⅳ级响应。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志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7.4.2响应措施
进入Ⅳ级响应,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级政府启动县(市、区)级救灾应急预案。救灾应急工作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进入Ⅳ级响应,市指挥部对救灾应急工作应给予关注,并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援助,对灾情虽小但情况特别危急的灾害也要及时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等条件帮助救灾。
进入Ⅳ级响应,市指挥部可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前往灾区了解情况,指导导救灾工作。
7.4.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8转移、救助与重建
8.1转移安置
8.1.1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严重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在县城或农村的,一般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或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的由市政府或属地管辖的区政府组织实施。
8.1.2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和衣物等基本生活物品,在转移安置区要防止发生传染性疫情。
8.2灾后救助
8.2.1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过冬衣被等基本生活问题。
8.2.2市、县(市、区)级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2.3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好应急贷款、救助项目和以工代赈等优惠政策。
8.3恢复重建
8.3.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