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由参保人在本人居住所在地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必须按规定逐级转诊转院(急诊抢救除外),并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外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暂按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外诊费用。
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未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前,暂按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大病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医疗。对参保居民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对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一)疾病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医疗的补偿办法具体见下表:
类别 | 医院级别 | 起付线 | 补 偿比 例 | 年度最高补偿限额 |
疾病住院医疗 | 社区及乡镇医院(一级医院) | 100元 | 70% | 年度最高补偿3万元。(含门诊医疗补偿金额) |
市、县、区医院(含二、三级医院) | 200元 | 65% |
省级、省外医院(指三级医院) | 400元 | 60% |
大病门诊医疗 | 社区及乡镇医院(一级医院) | 100元 | 80% | 一类疾病(门诊补偿1200元):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病。二类疾病(门诊补偿1000元):Ⅲ期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病、慢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痛风。 |
市、县、区医院(含二、三级医院) | 200元 |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