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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

  第五条 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决定不服,申请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或者复核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决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单位是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第六条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信访处理意见书或复查决定书正本;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复印件。
  (二)向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接受有关询问。
  (四)列席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接受询问、陈述意见。
  (五)依法履行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第七条 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决定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事实根据、以及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
  (五)属于市复查复核委员会管辖。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八条 信访人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涉及特定机关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特定机关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书。口头形式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制作申请笔录,并由信访人签名确认。
  (三)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决定书。
  (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复查复核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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