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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凿井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凿井工程承建单位确定后,取水单位和个人应与其签订凿井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包括工程量、工程造价、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凿井资料交付时间、井管供应责任、付款方式、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取水单位和个人、凿井工程承建单位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九条 凿井合同签订后,凿井工程承建单位在凿井前应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凿井方案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管井设计、凿井工艺、施工组织、质量管理等有关内容。凿井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凿井。
  凿井方案具体编制要求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城镇供水项目和大型农业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其凿井方案可引用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有关内容。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凿井方案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凿井方案:

  (一)取水许可申请未按规定获得批准的;
  (二)无凿井施工资质、或未参加资质年审、或未办理资质登记手续或资质与工程要求不相符的;
  (三)无凿井工程合同或凿井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
  (四)管井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或不符合取水许可要求的;
  (五)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
  (六)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七)其他不允许凿井施工的情形。

  第十一条 拟将水文地质勘探井作为生产井使用的,取水单位和凿井施工单位应当到勘探井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申办取水许可和凿井手续。

  第十二条 凿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凿井技术操作规程,按照国家现行凿井技术规范和核准的凿井方案施工。凿井施工过程中,凿井方案需要做较大变动时,应报原核准凿井方案的机关核查。管井工程竣工后,应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提交管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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