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新水政资[2005]2号)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查处并有效预防水事违法行为,更好地履行水行政监察工作职责,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巡查实行分级负责。
各地 (州、市)、县(市) 水利(务)局和各级流域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执法巡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水政监察总队、分队、支队、大队负责职责范围内执法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巡查的范围:
(一)河流、湖泊、河道、河沟、水源地 ;
(二)水库、大坝、堤防等各类水利工程 ;
(三)水土保持设施;
(四)水文设施;
(五)其他。
第四条 执法巡查的内容:
(一)水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当作为和禁止作为的各种行为;
(二)下级水政监察队伍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巡查采用经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对所辖河道应当每周巡查一次,取水口每月巡查一次,并应根据各类水事行为的特点增加巡查次数。
水政监察支队应当每半年对所辖范围内大队的执法巡查工作检查一次;水政监察总队应当每年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执法巡查工作检查一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当根据水事行为的特点,进行随机性巡查。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开展执法巡查。
第六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年度巡查方案,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巡查方案应当包括巡查时间、次数、路线、方式、内容、目的和任务,建立巡查责任制。
第七条 每次执法巡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
执法巡查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