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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责任暂行规定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责任主要是组织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具体对本级水行政执法机构、水政监察队伍和下级执法机关的水行政执法活动负责组织和监督,负责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本级水政监察队伍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核,负责水行政处罚听证会的主持等工作。自治区和州(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水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防洪、渔政等具有水行政执法职责机构的执法责任,主要是组织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具体负责水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负责依法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水行政执法活动并监督实施。

  (四)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责任主要是执行责任、决策责任和监督责任,具体承担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对下级执法队伍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其执行责任主要是调查、取证、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决策责任主要是决定当场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保证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时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或提出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和评议。具体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执法责任落实情况总结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有关机构。

  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经考核评议确认为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先进的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依照规定从水资源费、水土保持两费等规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对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行政执法造成错案、产生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分别追究执法机关、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或错案责任。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责任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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