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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责任暂行规定


  (五)加强对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六)其他职责。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文明;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管理相对人;

  (四)预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水政水资源处(办、科、股)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主要任务包括分解责任,完善制度,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和监督等。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各项配套制度,全面推行宣传制度、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执法巡查制度、执法考核评议制度、执法监督制度、执法统计制度、重大案件(含错案)报告制度、过错责任追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奖惩制度,以及执法人员学习、教育、培训、考核、任免、执法装备配备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责任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负总责与分级分部门各负其责相结合。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履行水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总责;具体分管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具有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履行有关水行政执法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三)各级专职水政监察队伍的队长对本机构的水行政执法活动负主要领导责任,副队长负领导责任。

  (四)水政监察员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负执行责任。

  执行责任主要指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现场处罚等责任。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的部门责任 :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其执法责任主要是组织责任、决策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和保障责任。组织责任主要是领导、组织水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等;决策责任主要是对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复议等水行政执法活动做出决定等;管理责任主要是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对水行政执法机构、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等;监督责任主要是对本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和下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检查和监督等;保障责任主要是为水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人员编制、经费、车辆、装备等方面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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