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因决策错误造成的错案,由签批执法文书的决策负责人承担过错责任;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由集体承担 ,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当该负责人不是主要负责人时,该机关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
(三) 应当报请上级决定而未上报、应当报请审核而未报经审核,擅自决定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过错责任由案件承办单位或个人承担,其中案件承办单位的过错责任由签批执法文书的该单位负责人承担,如果该负责人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四)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改变案件承办单位意见造成的错案,过错责任由改变案件承办单位意见的机关或机构承担;其中,属机关或机构负责人改变的,过错责任由该负责人承担;属集体讨论改变的,过错责任由集体承担,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当该负责人不是主要负责人时,该机关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
(五) 单位或个人行政不作为的过错责任,由应当作为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六) 案件承办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错误行为造成错案和危害结果的,过错责任由案件承办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七) 在水行政执法中发生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过错责任,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决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应当归入责任人档案并作为工作考核、干部任免的的依据。
没有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不能被评为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优秀干部)。
第十一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