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新水水保[2003]2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规范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管理,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等水利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水利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水利部水科技[1998]47号)进行编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
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的规定承接任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它有关批准手续。
第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按照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级审批的原则,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建设项目拆分为单项工程的,其单项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与该单项工程实行同级审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设计单位报送到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