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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申请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申请
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09〕1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及乌鲁木齐米东区国土资源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要求做好矿产资源登记相关工作,总体比较规范,但也有些地区存在不及时为探矿权申请人出具调查意见、延误探矿权申请人正常申请、甚至产生纠纷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申请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7月1日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受理各类探矿权申请。各类延续、变更、转让探矿权的申请报件,除有纠纷的外,必须附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否则,不予受理,勘查许可证过期即自行废止;新立探矿权申请报件所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意见,3个月内有效,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二、各地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资料后,必须及时出具包括接收时间、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资料接收回执。要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和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在15日内给探矿权申请人及时出具结论明确的调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要及时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

  三、因各地未及时出具调查意见,造成探矿权人不能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正常延续、变更、转让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负责。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仍不出具资料接收回执、未在15日内出具调查意见的,将按《管理办法》中“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出具调查意见,逾期未出具的视为无意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规定,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依法办理。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明电〔2007〕11号)要求,依法行政,坚决杜绝违规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收费行为,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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