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铵梯、乳化炸药生产线销爆方案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8〕429号)
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提出审查所属福安分公司铵梯、乳化炸药生产线销爆方案的申请(闽民化综字[2008]144号),我委于2008年6月11日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公司所属福安分公司制定的生产线销爆方案进行了论证。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我委同意你公司按修订后的生产线销爆方案对福安分公司的铵梯、乳化炸药生产线实施拆除。有关要求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生产线的拆除工作。
二、在生产线拆除过程中,要密切监督各环节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做好随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三、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对疑难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征询有关专家的意见;销爆方案如需变更,应及时向我委报告,经我委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