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的通知
(闽发改高技〔2008〕301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和推动全社会自主创新,加快发明创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福建省“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我委决定2008年继续组织实施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组织实施小发明、小创造专项,对强化全社会创新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性能和技术含量,推动产品更新换代和新产品开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更好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创新型省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范围
本专项的小发明、小创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已取得初步实验成果的发明专利;二是有重大创新的实用新型专利;三是有较大创新的工艺改进、技术革新等。上述三方面都应具备环保、节能、减排、降耗和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或劳动生产率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实施目标
通过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的组织实施,实现发明专利技术的改进和完善,提高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通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小试或中试,验证规模化生产技术与工艺的可行性,为产业化提供技术保障;验证、改进和完善技术革新的实施方案,提高技术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为推广应用打好基础。
四、具体要求
(一)项目承担主体应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并具备项目实施条件,项目投资估算合理,资金基本落实。
(二)项目承担主体为个人的可通过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申报,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相应承担起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管、项目组织验收等责任。
(三)技术成果必须为授权的发明专利(2004年12月31日以后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005年12月31日以后授权)和省级有权部门组织鉴定的技术革新(2005年12月31日以后鉴订或认定),并且尚未转化。
(四)技术实施方案合理可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良好的推广前景,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