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典当行应由法人股相对控股(即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或者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百分之五十一以上)。
(三)各设区市经贸委应对企业申报的地点进行实地查看,应符合经营条件。原则上经营地点一年内不予变更。
(四)申报材料(见附件l、2)应符合《
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要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企业应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制定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及相关制度等,并报送我委审核及存档备查。
三、工作程序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8月8日前,各设区市组织企业申报。各设区市应及时通知有意愿申办典当行的企业,并指导、帮助企业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认真做好材料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应于8月8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送我委综合处。各设区市申报工作应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进行。
(二)8月9-17日,我委组织初审,确定验资企业名单,通知企业开始验资。同时,在我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8月18-22日,企业进行验资,向我委提交验资证明原件以及典当行章程、业务规则和相关制度。
(四)8月23-26日,根据收到企业验资报告的时间顺序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最后确定推荐名单,向商务部报送,并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布。
联系人:田建平、王小兰;电话:87855356、87822094
附件: 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典当行申报表》(经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和公安机关签署审核意见)
二、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申请报告应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三、出资协议和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