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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新增典当行推荐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新增典当行推荐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综合〔2008〕462号)


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61号)要求,我委将于7月21日至8月25日开展2008年度新增典当行的初审推荐工作。为确保推荐工作如期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我省新增典当行指标及各地推荐指标和原则
  按照商务部下达的总量调控原则,2008年我省(不含厦门市)新增典当行户数总量为32户以内。根据我委《关于加强典当行规划管理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07〕266号),综合考虑经济总量、典当行发展和分布状况以及需求情况,今年各地新增典当行推荐指标分配如下:福州市7户、泉州市8户,南平、三明、龙岩、漳州、宁德市各5户,莆田市3户。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上年度未参加年审的,或年审结果为B类的典当行,不予推荐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占各地新增典当行推荐指标。
  各设区市推荐原则:
  (一)应按分配的推荐指标内组织推荐,超过推荐指标的不予受理。
  (二)应在年度规划总量内组织推荐。按照2008年福建省典当行规划总量表中分配的指标组织推荐,详见《关于开展2008年设立典当行意向调查的通知》(闽经贸函综合[2007]639号)。鉴于今年商务部安排我省新增典当行指标较多,考虑到设区市市辖区人口总量大,经济发展较快,需求量大,各设区市在原规划的基础上今年另增加1户推荐指标,用于设区市市辖区,其他县(市)仍按原规划执行。
  (三)按照我委《关于加强典当行规划管理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07〕266号)确定的优先原则组织推荐。
  (四)推荐工作应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严格按照时间安排进行,自觉接受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其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且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需由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报表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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