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查内容
综合督查的内容主要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情况;按照自府办发〔2008〕12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工作的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的情况;汛期除险加固和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的情况等。
专项督查的内容主要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具体督查内容由市安监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工作实际,在2008年4月底前制定具体的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应急预案;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安委会,并通报当地政府,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将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降低安全生产事故。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