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8〕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和《自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61号)的规定,切实做好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二、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审议通过后15日内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备案材料以纸质文件报送,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法律依据。起草说明应载明以下内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制定工作的简要过程及主要内容说明等。
三、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录1式2份报送市政府(迳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同级人大常委会。
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工作,负责填报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详见附件1、附件2)。
五、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市政府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
附件:1.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备案报告式样
2.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报告式样
二○○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1
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府法规备〔 〕 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
关于《 》 的备案报告
省政府:
现将 年 月 日公布的《 》 ( )及说明1式2份报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