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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3.建设三大创业基地。充分利用各类培训学校、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创业社区建立一批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实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

  (三)明确创业扶持对象。凡在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失业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扩大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对象范围。凡具有市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正常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均可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1.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就业转失业人员;

  2.自谋职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军转干部随调家属、驻通部队随军家属和退役运动员等;

  3.未就业的大中专(含技职院校)毕业生;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5.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6.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7.其他城乡失业人员。

  将本市农村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以及“低保家庭”、困难的“零转移家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500元)的适龄劳动力列为就业困难对象,享受城镇就业困难对象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二、降低创业门槛

  (四)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创业扶持对象申请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2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五)放宽登记条件。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

  (六)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扶持对象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

  (七)放宽冠名限制。允许创业扶持对象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冠以“南通”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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