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初步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就决策事项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拟定两种以上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协商。其中,涉及地方利益的,应当征求有关地方政府的意见;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书面征集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咨询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如实归纳整理通过各种渠道征集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并吸纳合理意见,协调和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决策方案草案。有关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作出说明;决策方案修改变动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政府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和市政府网站将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并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规定召开听证会,形成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做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和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规定,委托市政府咨询委员会等咨询研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报告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协调: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核协调,其中涉法的,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依法协调;
(二)提请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或者协管市长助理主持审核协调;
(三)有关副市长主持协调;
(四)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副市长主管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第十四条 决策方案草案确定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安排意见,报市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