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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镇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城市规划认证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镇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城市规划认证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7〕20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城镇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城市规划认证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鸡西市城镇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城市规划认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城市规划认证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黑建房〔2003〕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性质改变的规划、权属和动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发字〔2000〕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城市规划认证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市区城镇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城市规划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镇具有有效证照的各类建筑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认证行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镇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申请人出具不违反城市规划证明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城镇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城镇房屋法定资格的法人或者是产权所有人。
  第七条 未取得有效证照的城镇房屋,不予受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城市规划认证。
  第八条 城镇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城市规划认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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