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7〕23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鸡西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行为,从制度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依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缴纳各项政府非税收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一)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四)市散装水泥办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市文化局收取的文物调查、勘探费;
(六)市城建局收取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
(七)市环卫局收取的城市垃圾处理费(收取建筑垃圾和渣土部分)。
第五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中,法律规定在办理行政许可前应当缴纳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其余应当缴纳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应当在该建设项目完工前缴齐。
第六条 法律规定在办理行政许可前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执行下列程序:
(一)预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