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购房契税发票;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
(四)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五)借款人及所在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半年以上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地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及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定,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在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审核批准书,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严禁挪做他用。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不收取借款人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1年后没有拖欠、逾期等不良记录,可支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移居国外、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催收逾期贷款。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便利服务。